「保密禁令」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十不准”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4-02-14 浏览:399次

领导干部保密守则“十不准”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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