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三岸邕江大桥3人坠江身亡,事故原因曝光,令人愤怒!

编辑:admin 发布时间:2023-11-27 浏览:505次

2017年11月21日,3名桥梁检测人员在对南宁市三岸大桥进行检测时,乘坐的检修车辆车架平台发生故障,吊臂断裂致高空作业的3人坠入邕江死亡。事故发生后,由南宁市安监局牵头,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以及青秀区政府派人参加,并聘请工程机械、钢铁冶金等方面专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今年12月28日,南宁市安监局公布了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称,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建议。

1、事件:3人坠江离世,牵出违规招投标

2017年11月21日,南宁市青秀区三岸邕江大桥发生一起桥梁检测车车架平台断裂人员落江淹溺较大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50万元。公开信息显示,3人中包括一名广西大学教授、一名学生及一名市政工程管理处工作人员。

随着调查的深入,事件违规招投标渐渐浮出水面。南宁市公路管理处经过两次招投标,中标的是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路桥),但项目实际承接人却是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某和副教授万某。

杨某、万某在获悉项目公开招标信息后,二人商议承揽该项目。万某联系了在中交路桥检测养护分公司担任副经理的大学同学,双方商定以中交路桥的名义投标,由杨某、万某一方承担投标前期费用。

2017年8月16日,在项目第一次招标前,万某将投标保证金6000元汇给中交路桥检测养护分公司,最后流标。在项目第二次招标后,万某分别联系了在湖南致力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学同学刘某、在湖南联智桥隧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的大学同学肖某,万某向两家公司各支付5000元,借用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

10月9日,项目开标,中交路桥中标,万某按约定付给中交路桥5.4万元,作为该公司项目履约保证金。万某还先后给中交路桥负责该项目的职员张某1.62万元,作为中标服务费等费用。

2、调查:虚构检测人员,违规租用检测车

据调查,项目中标后,杨某、万某未向业主单位提交检测书面申请报告和检测进度计划,就分别于2017年10月21日、10月22日、11月18日带领学生到三岸邕江大桥进行桥梁检测(万某只参加了10月21日的检测)。

根据检测情况,杨某、万某指导学生编写了检测报告草稿,并在检测报告中注明检测单位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报告中提及的项目负责人及参加人员均为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人员,而非实际的检测人员。

因杨某、万某等没有相应的检测设备,为补充完善检测报告,由万某联系租用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辆桥梁检测车,杨某于11月21日带领学生到三岸邕江大桥开展桥梁检测,直至事故发生。

事发当天,杨某驾驶私人小轿车,搭载学生李某、于某、武某、钟某前往检测现场,并在大桥北岸与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驾乘桥梁检测车前来的张全华、黄某会合。

13时30分许,杨某、武某、黄某穿戴安全帽、雨衣、反光衣后,在没有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进入桥梁检测车作业平台,由黄某操纵作业平台移动,杨某和武某开始检测。桥梁检测车驾驶员张全华留在驾驶室内,李某、于某分别在大桥北岸桥面、桥底进行拍照,钟某在桥面检查护栏和排水口。

14时40分左右,检测作业装置与车架平台连接处突然断裂,位于作业平台内的杨某、武某、黄某被抛出,坠入江中失踪。

经过搜救,2017年11月23日15时30分、25日8时30分、9时40分,救援人员先后打捞起黄某、杨某、武某遗体。

3、原因:检测车有质量缺陷,作业人员没系安全带

事故调查组经过调查和分析后,找到了事故的主要原因。原来,桥梁检测车检测作业装置与车架平台连接处的关键焊缝质量不合格,造成严重应力集中,局部应力过大,进而导致检测作业装置与车架平台连接处关键部位韧性过载断裂,检测作业装置整体倾覆。相关专家称,因断裂部位的关键焊缝被完全封闭遮盖,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未见对该关键焊缝进行定期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事故车辆在厂家指定的售后维修点所做的维保,也未见对该关键焊缝进行检查,使用人无法检查发现该质量缺陷问题。

另外,杨某、万某以他人名义投标并违法组织桥梁检测,作业时杨某及其学生不按规定系安全带。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原中交路桥技术有限公司)违法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提供给不具备资质的杨某、万某投标,使杨某、万某取得项目并违法组织桥梁检测。

同时,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不到位。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落实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对下属桥梁(涵)所监督管理不严,违规出租桥梁检测车;对职工安全管理不到位,专用车辆岗位责任制不落实,桥梁检测车作业人员长期存在作业时不系安全带违章作业行为。南宁市公路管理处(南宁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对中标单位履行检测服务合同监督不到位;履行路政巡查职责不到位,未检查发现杨某、万某等人多次进行的违法检测行为。

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对教职工以及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

4、追责:多家单位涉事,14人将被追责

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万某无桥梁检测资质,与杨某以他人名义投标,违法组织三岸邕江大桥桥梁检测,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将由南宁市安监局依法给予罚款,并由广西大学给予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鉴于杨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广西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党委书记邓志恒、院长梅国雄将面临诫勉谈话。

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8人对事故负有责任,其中7人将被追究责任。该处桥梁(涵)所所长李旭在事故调查中,除事故责任外,还有其他违纪行为,将移送南宁市纪委监委依法处理。桥梁(涵)所在编职工张全华由南宁市监察委员会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该处副主任罗启荣,生产科(安工委办公室)副科长唐三元,党委书记、副主任李子华,设备科科长程佳波,主任梁华强将分别受到行政处分或诫勉谈话。黄某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责。

南宁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4人将被追究责任。该中心路政巡查组组长黄华,综合管理科科长蓝鲜英,副主任唐凝泓,中心主任、法定代表人何富全将受行政处分或诫勉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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